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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与兼并(M&A)又称为并购,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企业保留或者消灭法人资格。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得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与并购意义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合并(Consolid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完成后,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对上市公司而言,收购与兼并的实质是在于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的度安排,进行权利让渡的行为:收购与兼并是在一定的财产权利制度和企业制度条件下进行的,在并购过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权力主体通过出让部分的企业控制权而获得相应的收益,另一个部分权利主体则通过付出一定代价而获取这部分控制权。企业并购过程实质上也就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

形式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存续分立

存续分立是指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存续经营,并且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同时分立企业作为另一个独立法人而存在。存续分立后,分立企业的股份由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

存续分立通常采用让产分股式和让产赎股式两种技术方式。

①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让产分股式分立是指将部分资产分离转让出去成立新的公司或转让给现存的公司,将接受资产的子公司的股权分给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同时,全部股东在被分立企业的股本按比例减少,有时也可以保持不变。

②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

让产赎股式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部分资产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子公司或现存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换回其在被分立企业的股份,从而使这部分股东在被分立企业不再保有股份。

2、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

①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

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分立企业的股权,原持有的

被分立企业的股票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依公司法规定解散。

②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

被分立企业的不同部分股东取得不同分立企业的股票,同样,被分立企业依据公司法规定解散,股票依法注销。

程序

与公司合并一样,分立也属于公司的重大法律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

3.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法律后果

公司分立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分立成功必然要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在新设分立形式中,原公司解散,新公司设立。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2.股东身份及持股额的变化。由于公司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股东的身份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即由原公司的股东变成了新公司的股东。就留在原公司的股东而言,虽然股东身份没有变化,但在原公司的持股份额却可能发生变化。由于公司分立一般要导致原公司规模的缩小,因此,随着股东和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剩余股东对公司持股份额必然会有所增加。

3.债权债务的变化。随着公司的分立,原公司承受的债权债务也将因分割而变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债权债务。

筹划

企业的分立可以两个方面来探悉有利之处

一是企业分立有利于发挥生产专业化、职能化的优势,促进企业生产能力的提高;

二是企业分立又能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的税负。

这是通常所说的“一加一大于二”的逆向应用。所以,企业分立的筹划活动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重大。此处所介绍的筹划则主要是指纳筹划。

我国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主要体现在两类税种上面:一类是所得税,另一类是流转税。我国税法中有一条常用原则,即在税率适用界线模糊时一般都是从高适用税率。低税环节征收高税,当然对企业发展不利。

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理论依据有两条:一条是减少企业所得税。在累进税率条件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一个企业,分解成两个甚至更多个新企业,单个新企业应纳所得额大大减少,于是所适用的税率也就相对较低,从而使分立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低于分立前的企业。另一条是减少流转税。将特定的产品生产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就使得企业的税负减少。

案例

M企业是一家小型制药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生产常规药品外,还从事免税避孕药品的生产经营。该企业2008年共实现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企业购进生产用料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2008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3万元。经过内部大概核算,其中免税药品的销售额为30万元,免税药品应纳税所得额为2.94万元。因为财务管理和生产工艺等原因,未能准确划分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以及销售额,因此,本来应免税的药品一并缴纳了增值税。

缴纳的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100×17%-10=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3×25%=3.25(万元),

应纳增值税和所得税额合计为10.25万元。

筹划方案如下:

企业应将生产避孕药品的部门分离出来设立独立企业。从增值税角度分析,M企业生产经营的避孕药品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在企业分立前往往会因为未独立核算等问题而一并征收增值税,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这对于企业来讲是不利的。

当免税药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的企业后,实行独立核算,这样免税产品便不用再因“无法单独核算”而缴纳增值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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